警察枪击案被告人请求改判无罪 案件重审引发争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改判为“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邢志强随后提起上诉,请求无罪判决。3月31日,乌兰察布市中院收到了邢志强邮寄的上诉状材料,提出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 09 刑初 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请求改判无罪。
1995年6月6日,邢志强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时他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担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时被监委留置,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起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裁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案件性质从“正当防卫”变为“故意杀人”。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的相关卷宗及涉案枪支等物证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和证言是20多年后重新记录的。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乌兰察布中院重审庭审并宣布择期宣判。2025年3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邢志强还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对于重审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乌兰察布中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以及津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等,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