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恋并同居三年,婚礼前一天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男方取消了婚宴,并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酒店定金等共计37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许克与顾佳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许克操办了预订酒店等相关事宜。然而在婚礼前一日,两人发生争吵,许克自行联系酒店取消了婚宴。随后,许克及其母亲夏英诉至法院,要求顾佳返还相关款项,并赔偿损失。
原告许克和其母亲夏英称,他们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财物均以结婚为目的。现两人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0925.40元,三年见面礼、压岁钱等15000元,以及三年期间被告收取的款项96733.47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5988元;返还房屋租金57100元。上述金额合计.87元。
被告顾佳辩称,不同意返还上述款项。她表示,彩礼15万元已用于支付嫁妆及酒席,首饰、手机等物品是节日赠予,见面礼、压岁钱为感情往来,转账为日常消费支出。婚礼系许克单方取消,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在许克家中。此外,顾佳出资10万多元用于许克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5万元转款属于彩礼,但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返还。见面礼、压岁钱及转账系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也不应返还。关于酒席定金及婚纱照费用,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被告,故不予支持返还。租房费用方面,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且顾佳曾支付部分房租,故不予支持返还。考虑到被告为许克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关键看纠纷类型及是否实际经手彩礼。